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1年以来,本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等规定,认真搞好房产税试点,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看,住房价格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根据近期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2012〕8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和住房限售政策
(一)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照现有政策,严格执行“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首付款标准、贷款利率标准。严格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首套自住性购房和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区别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非唯一住房等情况,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差别化的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政策确定的各项操作口径。在合同签约环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在合同备案登记、产权过户等环节,加强审核。由房屋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利用信息技术,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的社保或纳税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手续,并进行诚信状况记录。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审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快开发建设。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后形成有效供给。
三、严格按照房屋用途加强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