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对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的通知
(苏农机科〔2012〕22号)
各市农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市、县(市、区)建设步伐,提升全省水稻机插秧整体发展水平,现就对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市、县(市、区)进行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根据《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苏农机科〔2011〕22号,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在完成自评估的基础上,准备相关材料进行申报。并请各市农机局将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申报材料于7月5日前报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
二、2012年申报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市、县(市、区),由省农机局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在7月15日之前完成。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乡镇由各市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农机局备案。
三、考核合格的市、县(市、区)拟在全省农机化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请各市本着实事求是、坚持标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申报与相关考核工作。
联系人:薛艳凤、张飞;联系电话:025-83275142、83275256;电子邮箱:jsnjk@163.com。
附件: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 行)
为加快提升全省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高水稻综合生产能力,鼓励先进,巩固机插秧整体推进实施成效,对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市、县(市、区)、乡镇进行考核表彰,特修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推进工作成效显著,水稻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不含5万亩),且以机插秧为主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的市、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一)机械化水平
1.全市或县(市、区)机插率不低于70%,水稻种植机械化总水平达80%以上。
2.机插作业面积与插秧机数量、年平均单机作业量相吻合。其中:插秧机保有量以在役机具数量为准。单机作业量以全市或县(市、区)前三年的单机平均作业量核算。
3.辖区内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县、乡镇数量分别占水稻主产县、乡镇总数的70%以上。
(二)组织化水平
1.明确并落实促进机插秧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
2.依年度机具新增量计算,平均每台机培训不少于2人。
3.每年开展媒体宣传、举办现场演示会不少于3次。
4.技术指导、维修服务网络健全,作用发挥良好。
5.推进机插秧作业服务机制创新,以培育农机合作社、大户等服务组织为重点,组织开展机插秧社会化服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三、考核组织
(一)考核实行自主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在完成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之前受过表彰的单位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须提交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2)、自评估表(格式见附件3)、水稻机插秧推广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申报市须提交全市及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情况表(见附件4);申报县须提交全县及所有乡镇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情况表(见附件5)。
(三)基本实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省辖市由省农机局直接组织考核;县(市、区)由省农机局或委托市农机局组织考核。
(四)考核小组由考核组织单位聘请农机、农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申报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本级考核小组成员。
(五)考核采取听汇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工作情况介绍;
2.就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3.查阅相关资料;
4.实地抽样调查;
5.评议并形成考核意见。
(六)考核时,申报单位须向考核小组提交以下资料:
1.申报表;
2.自评表;
3.机插秧推广工作总结;
4.历年插秧机购置补贴用户清册;
5.所辖县、乡镇的机插秧发展情况。申报市需提交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情况表和各县所有乡镇的情况表(考核办法中的附件4-1、4-2)。申报县(市、区)需提交辖区内所有乡镇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情况表和各乡镇所有村的情况表(考核办法中的附件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