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程序、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等按照参保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出现同时参加两种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疗保险重复参保期间入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选择一种保障制度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人员参保缴费信息,保证参保人员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也可以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形式,按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职工或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给予创业补助;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第三十五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户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失业后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六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按城镇职工对待。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跨省转迁的,到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省内转迁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只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再转往迁入地。转迁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章 工伤、生育保险

  第三十七条 对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保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