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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子女,可以在居住地凭居民身份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接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续,学生、儿童可以在所在幼儿园、学校办理转移参保手续。农村居民已经缴纳当年参合费并转移接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直接享受转入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后的第二年起个人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有稳定就业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并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在居住地凭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与参保地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水平一致、享受同等参保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新参保地予以承认,并累计计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互认互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应在3个月内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从缴费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转变为城镇居民前的参保关系终止。
  第二十九条 新参保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可享受新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新参保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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