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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八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没有用人单位的,可选择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4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后称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后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
  (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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