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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指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创业贷款,按规定据实全额财政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自主创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工商注册地向县级(含)以上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行政部门等具体承办单位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第十四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贷款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咨询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等“一条龙”创业帮扶。
  第十五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申请“贷免扶补”创业贷款首次创业的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且创业稳定1年以上的依据招用我省户籍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享受10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吸纳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就业。企业应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新招用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8%。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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