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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在相应的技工院校范围内选择参加时间为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国家涉农专业免学费的标准及学校在校生学习费用标准给予每学期培训补贴1500元(每学年3000元)。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学期750元(每人每月150元)。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从事灵活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第九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00%。
  第十条 各地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在测算公式中,要增加考虑当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就业人数的因素,对进城就业人员较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要增加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数量,确保当地各项就业政策的足额及时兑现。
  第十一条 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自主创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申请享受5万元以内(其中妇女申请的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申请的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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