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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2年6月5日杨焰平副厅长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就业及社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政发〔2011〕1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9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就业及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权益和待遇。

第二章 就业

  第三条 对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及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政策规定免费享受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
  第四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按政策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9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领取的时间应在参加创业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之后)实现创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通过初次职业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相关工种的鉴定费用可申请不超过每人1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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