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赢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服务拓展和服务质量提升。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其他商业用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自愿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鼓励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六)建立完善高龄老人津贴等制度
各县市根据实际,逐步探索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四、组织保障
州老龄委统筹协调全州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协调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将公办福利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所)等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和进度安排。城市建设要优先安排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提供相应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