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所)工作人员(不含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的经费,应按照《中共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恩施州发〔2011〕16号)文件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对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等经费予以保障。
3.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优先审批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经营结余的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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