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政府法制机构对所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时间少于6天的,扣1分。(提供材料)
(十四)未落实行政指导深化和检查考核工作的,扣1分。(采用市政府法制办的专项检查结果)
(十五)本级政府的行政权力库维护不及时,扣1分;未利用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扣1分;行政权力库中在用的行政权力事项未全部网上运行的,扣1分。(采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开办的专项检查结果)
(十六)未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12〕25号)要求,启动政府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培训工作的,扣1分。(提供材料说明)
(十七)未按照《苏州市行政调解办法》的要求,建立行政调解员队伍和行政调解配套制度的,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
二、日常工作考核(25分)
(一)全年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少于2次的,扣1分。
(二)未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全年学法少于2次的,扣1分。
(三)未组织开展本地区依法行政考核的,扣1分;未对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的,扣1分。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政府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1分。
(五)全年未报送依法行政工作信息的,扣1分。
(六)年内未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检查的,扣1分;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扣1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说理式文书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七)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未达到三个100%的,扣1分。
(八)未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参加统一注册培训考试的,扣1分。
(以上工作根据专项工作检查、政府法制监督平台报备情况进行考核)
(九)全年未在规定时限内返回法规、规章等制度征求意见满三次的,扣1分。(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情况)
(十)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被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情况的,扣2分。(听取市中级法院意见)
(十一)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反馈的,扣1分。(由各地法院提供情况)
(十二)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由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情况)
(十三)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有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