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监管采取计重收费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入口设置货车专用车道标志、劝返超限超载车辆调头标牌,从源头控制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加强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经济调节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强化治超互相促进。
农村公路治超工作要按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各区市交通部门要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镇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桥梁管养单位要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信息共享、监管处罚与追踪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非法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扣分制度,及时抄告超限车辆和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四)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查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行为,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的理念,坚决落实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对治超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