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济信息化、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经进入的,要限期纠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强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对2006年以来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年货运量5万吨以上的重点货物源头单位重新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实施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落实货运源头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货站、码头的检查,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对货物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应责令改正并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路面治理。
1.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完善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以流动检查为延伸,以计重收费调节为补充,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加大对盲区盲点、市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查力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市际交界地区和路段,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