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物价部门。
指导和监督检查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依法查处违规向运输业户收取检测费、停车费、车辆看管费,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超规定标准收取货物装卸费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单位名单。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的规定,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审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九)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源头监管。
1.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经济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质监、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改装企业的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商品车运输车辆,由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化、质监、公安等部门联合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2.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