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标准进行管理养护,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庭院绿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一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庭院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庭院绿地;
(二)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的树木;
(三)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
(四)向庭院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五)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
(六)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庭院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