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构)筑物周边场地的绿化。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庭院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的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提倡利用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
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单体建筑不低于25%;
(二)医院不低于45%;
(三)高等院校不低于40%;
(四)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五)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六)其他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单位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