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已经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以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公众;
(二)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三)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四)海事、渔业部门全面指导船舶防风,及时向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的船舶发布动态信息;
(五)船舶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六)海洋部门增加海浪监测的时次;
(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八)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加强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
(十)水务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十一)农业、渔业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防护和农作物、养殖水产品的抢收等工作;
(十二)园林绿化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十三)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筹集和储备;
(十四)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防治疫情准备;
(十五)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