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内;
(六)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七)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第十九条 从事采砂(取土、淘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
(二)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按照河道整治规划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四)将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正本留存在施工作业地点备查;
(五)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售和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堤防的护堤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堤防迎水侧30米至50米,背水侧5米至15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迎水侧15米至30米,背水侧5米至10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堤坡可以种植草皮或者灌木,不得种植乔木及农作物。
堤上已有的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不清除的乔木,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清除,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承担。
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十二条 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
市、县(市)城区河段堤防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依照河道整治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等条件,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埋桩定界。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