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沟渠、行洪区、蓄洪区等)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水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其他河道在市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