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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强化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从业资格监管。一是规范客货运驾驶人职业准入关。对客运、货运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资质进行认真复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营运资质。二是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三是对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二客一危”车辆(即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要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四是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五是严格落实客货运驾驶人聘用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对新聘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从业资格和安全驾驶记录进行审查,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督促企业每月将聘用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4.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对重点车辆要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对交通违法行为频发的车辆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二是对营运大中型客货车发生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联合监察、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责任调查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岛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三是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考核问责工作的意见》(青厅字〔2012〕33号),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
  5.强化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一是加强中小学校车及过渡时期非专用校车的日常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教育制度。二是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三是督促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校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五是8月底前完成全市在用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审核、申报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组织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自查,对过渡时期的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技术临检。9月1日起,对驾驶人不符合条件和校车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将符合条件的校车及驾驶人及时建立台账,抄送公安、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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