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青政发〔2012〕3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以下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1项)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交通部门(1项)
《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
(三)税务部门(1项)
税务发票工本费
(四)农机部门(1项)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五)贸促会(1项)
暂准进口通关单证册收费(ATA单证册收费)
(六)质监部门(1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登记费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以下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