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调研、协调和讨论,并在常务会议上提出意见,供讨论决策。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审计、法制部门负责人常态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和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其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干部奖惩、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必须报市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须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需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做好各项会务工作。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辖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注意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会议主持词及交流发言应尽量简短;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