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新出让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让人或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成交价款的20%收取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8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通过验收核实,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集约用地要求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20%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未按时开工和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3.完善工业用地项目竣工验收核实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对新建工业项目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核实后重新换发土地使用证。各辖市、区要建立工业用地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核实制度,未取得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核实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有效期与法定使用年限相同的土地证书,并追究违约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商务、环保、规划、统计、房管、税务、物价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二)完善评价体系
市政府每年对辖市、区工业集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从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投入产出、土地资源消耗(包括二、三产业GDP增长资源消耗和财政收入增长资源消耗)四个方面进行调查、评价,开展重点地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评价结果作为科学用地管地、制定相关用地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按照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相关指标,实行对各辖市、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分级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奖励,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较低的地区责令整改,并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相挂钩,不断提升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