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分类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对批而未供土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两年内完成供地。符合异地调整使用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对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他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充分利用土地,按照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协议约定的条件,采取责令限期建设、退出土地或实施土地置换、建设标准厂房、收购及收回等措施,充分盘活和利用。
3.实行企业用地回购制度。回购企业用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用地,已出让未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土地,落后淘汰产业并停产的企业用地,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土地以及其他需要回购的土地。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探索集体土地流转
1.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继续推进“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有效缓解用地矛盾,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2.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可依法进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统一市场进行管理。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用地批后监管
1.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时间、投入强度和各项建设指标以及违约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工业用地产出强度管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应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责成相关部门作出说明,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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