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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4.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对经评估确定的市级重大产业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规划预留”的方式,全力保障土地供应。已供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经相关部门论证后,在预留的规划范围内分期确定供地计划。已供应土地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暂停办理后期用地的审批、供地。规划预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二)严控项目用地条件,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1.实行项目差别化供地政策。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土地公开出让之前,可根据行业性质、投资标准、产出水平、环保要求等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快速落户;对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定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出让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确定;其他工业用地出让底价由地价评估机构按基准地价标准评估确定,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竞价出让。

  2.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省建设用地指标,结合我市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加速转型升级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土地投资强度准入门槛。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亩均投资强度必须分别达到350万元和300万元,金坛、溧阳省级开发区及工业集中区必须分别达到300万元和250万元。注册资本外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40%,内资企业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30%。内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或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鼓励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受让企业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对现有工业企业改扩建厂房和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其中单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多层厂房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三层减半征收,四层、四层以上及地下建筑物免征。

  (三)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1.强化存量用地动态监管。各辖市、区要积极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对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未充分利用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建立相应数据库。各辖市、区国土管理部门(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系统,按宗地建立土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管理信息库,实行动态监管,每季度汇总上报辖市、区政府和市国土主管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闲置土地依照规定处理完毕前,国土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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