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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重要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
  (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意见的制订;
  (五)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六)其他需要指导规范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政府决定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变动以及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应当事前与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业绩考核、财务预决算管理和财务审计、资本收益和预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参与重大决策、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分配、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重要子企业监管等工作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第十三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改制上市步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科技合作、自主创新和资源整合,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积极探索地方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和方式,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战略合作。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深入探索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济运行动态监测等基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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