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规范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设区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实行逐级指导监督。省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各设区市国资委的有关业务指导监督;各设区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关业务的指导监督。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指导监督工作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落实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 指导监督工作机制
第八条 省、设区市两级国资委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成立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本地区指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市两级国资委应当明确指导监督工作的内部归口机构。指导监督归口机构负责起草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年度计划,承办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省、设区市两级国资委内设业务工作机构依据职责,开展对设区市、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纵向沟通协调,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指导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日常信息沟通交流平台。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地区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