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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国资〔201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省、设区市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对设区市、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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