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年度等级审核组应当根据有关材料集体讨论,综合评议,提出定级意见,报同级餐饮监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等级调整
第十八条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关于更高动态等级的申请,餐饮监管部门可在上次动态等级评定15日后,再次对其进行动态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拒绝餐饮安全公示的,餐饮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动态等级,并且6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餐饮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动态等级,并且2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单位上年度等级,确定对其监督检查频次。
年度等级为A级的,日常全面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12个月;
年度等级为B级的,日常全面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12个月;
年度等级为C级的,日常全面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餐饮监管部门在保证根据年度等级确定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减少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动态等级变动情况相应调整监督检查时间间隔。
动态等级为优秀的,下次全面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动态等级为良好的,下次全面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6个月;
动态等级为一般的,下次全面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4个月;
不予评定动态等级的,日常全面监督检查至少1次/2月;
对于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跟踪复查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作为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重要依据。
年度等级为C级的,列为各类监督抽检重点单位;
不予评定动态等级的,列为各类监督抽检首选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应当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确定其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任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