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根据其最近3个月监管信用信息核定首个年度等级。
上年度等级核定后的12个月内,应当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的监管信用信息进行一次年度等级复核。
核定A级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核定为A级:
(一)主动加强餐饮安全管理,每年报送餐饮安全管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评分的平均分达到9.0以上;
(三)未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且同一性质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出现;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责任人未被约谈;
(五)无食品安全事故;
(六)无食品安全负面舆论和社会不良影响。
进行现场核查的,监督检查的平均分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内所有监督检查评分的平均分权重0.6,现场核查评分权重0.4的方法计算。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第十一条(五)、(六)款规定及下列条件的,核定为B级:
(一)监督检查评分的平均分达到7.5以上;
(二)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符合第十一条(五)、(六)款规定及下列条件的,核定为C级:
(一)监督检查评分的平均分达到6.0以上;
(二)未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县级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将A级单位于核定后90日内,逐级报省级餐饮监管部门备案。
上级餐饮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餐饮监管部门年度等级核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成立由3名以上单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组成的年度等级审核组,负责监管信用信息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等级审核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市级以上餐饮监管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