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等级为餐饮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食品安全管理状况的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分别用A、B和C三个字母表示。
第四条 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分类评级、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级餐饮监管部门按照《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并实施分级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是餐饮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书面记录形式,由省级餐饮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制定,市级餐饮监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作出调整的应当报省级餐饮监管部门备案。
监督检查时填写动态等级评定表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章 动态等级的评定
第七条 餐饮监管部门应当选派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时,应当使用动态等级评定表评分,并当场评定动态等级。
评分为9.0以上的,动态等级为优秀;
评分为7.5以上的,动态等级为良好;
评分为6.0以上的,动态等级为一般;
评分不足6.0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定动态等级。
第八条 首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时确定首个动态等级。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动态等级评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动态等级评定表及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归档、备查。
第三章 年度等级的核定
第十条 首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后第4个月,根据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以下简称监管信用信息)核定首个年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