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项目各阶段通过平台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储备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单位基本资料、项目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项目进展。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方能申报专项资金。
(二)在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填报统一表格,按照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项目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在项目建设阶段,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报告或合同约定内容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填报季报、年报,积极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和相关必要材料,并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条 凡未纳入平台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区发改委不予列入年度使用计划。区监察局负责对职能部门的效能监察,如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其纳入平台警示系统并予以公示,并取消其三年内继续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合同使用资金、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资金重点扶持内容,并拒不整改的;
(三)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并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执行不力,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严重滞后合同规定,超期两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杨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操作流程图(略)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