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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区信息委负责提供平台安全平稳运行保障措施。

  (五)区监察局负责平台运行效能监察。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工作:

  (一)每年9月底前,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执行情况,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申请,包括续建项目资金使用安排和新建项目资金预测,报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二)每年1月底前,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统筹平衡基础上,形成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建议,提出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区发改委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实施。区财政局按照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四)每年7月底前,区发改委组织编制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调整计划,各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申请。

  第七条 平台建立“储备项目库、正式项目库、竣工项目库”运行管理机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具体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项目各阶段通过平台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在项目储备阶段,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建立储备项目,定期查阅和跟踪储备项目进展情况,采取积极的措施为项目单位申报适配的专项资金提供指导和服务。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中的项目优先从储备项目库中选择。

  (二)在项目申报阶段,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纳入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专项资金政策信息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受理、审核、拨付和竣工等各个环节的结果,应当在相应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反馈给项目单位。

  (三)在项目建设阶段,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管并做好日志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记入警示系统。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做出验收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决定,验收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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