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筹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筹资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申请市级财力补贴资金,业主委员会负责落实业主资金。享受政府财力补贴的项目,业主资金应根据合同价和约定出资比例计算,在开工审核前全额拨付至指定账户,财务审计完成后统一结算。
3、资金拨付
工程费用按工程进度支付,财务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应支付至95%,保留5%保修款,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享受政府财力补贴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自筹资金项目可协商确定,并在实施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
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须按照《试行办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按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
住宅修缮工程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1、聘请市民监督员。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项目所在街道镇和居委会,聘请1-2名项目实施范围内办事公正、公信力高的业主或居民代表作为市民监督员,对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接受社会监督。杨浦区房屋维修应急热线962151平台负责受理市民群众对本区住宅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以及涉及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的投诉举报,并做好跟踪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和杨浦区相关问责细则规定,进行问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