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住宅修缮工程主要材料涉及内外墙涂料、管材、屋面材料等,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当年主要工程材料推荐目录,内容包括材料品牌、生产商、供应商和指导价格等。享受政府财力补贴项目主要材料在推荐目录中择优选用,业主自筹资金项目可参照选用。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按《试行办法》要求对工程主要材料定期进行抽检。如材料抽检不合格,要求材料供应商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如整改达不到要求,停止该项材料款拨付,该材料供应商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住宅修缮工程材料供应。如存在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的,除要求整改外,应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等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居民满意度测评)

  住宅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业委会(或居委会)根据《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居民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测评应于审计结算前完成。对居民提出的问题和反映不满意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总结并跟踪整改。居民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实施单位、施工单位考核评估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价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连同完整的竣工资料报送项目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报送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计。享受市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审价审计单位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享受区级财力补贴项目由区审计局指派;业主自筹资金项目由业主自行指派。

  第十三条 (项目保修)

  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最低保修期为防水防渗修缮3年;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电气设施和外立面饰面工程2年;公共部位室内装修、路面及绿化补植工程1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住宅修缮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具有修缮资质的企业维修养护,并负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资金筹付)

  1、资金组成

  经审核,列入政府财力补贴计划的住宅修缮工程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其余费用由业主自行筹措,政府补贴资金额按有关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列入政府财力补贴计划的项目资金由业主自行筹措。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