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2年3月28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规范实施及其建设管理,进一步细化《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结合杨浦区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及其建设管理。涉及承重结构变动的拆除重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成套改造工程项目,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范围。不涉及面积变动的内部分割改造的成套改造项目,纳入《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30万元及以下的住宅修缮工程应纳入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第三条 (组织管理机构)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杨浦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承担本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前,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暂为履行相关职能。
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的配合、协调工作。
区建交委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区绿化市容、质监、卫生、民防、公安等部门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信息等市政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修缮、改造和维护的管理。
第四条 (立项备案)
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明确拟修缮内容、初步预算,落实修缮资金,并组织征询全体业主意见后,书面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