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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的转移和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的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批后,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财政局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该证是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法定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区编办核定编制、编制内的实有人数;
  (四)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全称、住所和法定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事业单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由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依法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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