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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部门内由主管部门按限额批准调剂划转,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超出限额报区财政局审批;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区财政局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其中需要主管部门联合评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四)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上述规定限额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度下达。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下列资产不得用作对外投资:
  (一)财政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及结余资金;
  (三)拨入专款及结余资金;
  (四)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五)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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