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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按照本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并加强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推广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汇总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国有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按有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和统计报告;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公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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