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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区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区财政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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