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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负责汇总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区机管局是负责审核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办公用房和车辆的配置及处置等事项的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和车辆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和车辆配置标准;
  (三)负责本区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和车辆配置、处置、对外出租、出借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产权登记变动、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或报批手续;
  (五)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六)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实时管理;
  (七)接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行政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有配置标准规定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配置标准规定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本市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在充分发挥存量资产作用的前提下,编制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额度,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其中涉及办公用房和车辆的配置项目报区机管局审核,区机管局将审核情况送区财政局审批;其他国有资产配置项目报区财政局审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审批同意后,行政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可列入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有规定配置标准或规定限额以上资产购置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上述规定限额将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按年下达。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新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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