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2〕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杨浦区区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4月17日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入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区财政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配合区机管局对办公用房和车辆配置的审批;
(五)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车辆以外的资产配置的审批;
(六)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
(七)负责组织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等工作;
(八)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推广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区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十)对本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