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经费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户籍年限认定、安全保卫、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工作。
区地区办负责协调和推进街道、镇相关工作落实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信访接待、协调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街道、镇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的事务性工作。按照住房保障工作(经济适用房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经费预算等;落实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开展政策咨询和受理申请、初审、公示、档案管理以及信访接待等工作;配合做好摇号、选房、供应和售后管理等工作。
三、准入条件、供应标准和申请受理流程
(一)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特殊、特定和待定人员的准入条件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