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制订的《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14日区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杨浦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45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紧围绕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建设,按照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求,做到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好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本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区经济适用房工作有序开展。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统筹协调经济适用房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牵头实施经济适用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培训和政策宣传,做好审核、供应和售后管理等工作;对本区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宣传、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