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区级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办公室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每季度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详细说明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稽察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区发改委应告知区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资金未用部分如数上交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的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将给予以下处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后半年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批准文件(主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