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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府发〔20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区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效益,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09〕24号)的相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区财政对获得国家和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引导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财政性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区企业申请国家、本市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知识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包括现代设计、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教育服务等领域;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以上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四)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电子商务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
  (五)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六)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支持的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立在区发改委,同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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