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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不属于本机关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听取其对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行政机关在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听取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 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涉及其他机关职责的,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并征求其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在收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将答复意见反馈给办理机关。没有规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件之日起15日内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有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之日起45日内办结。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有关资料于办结后60日内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回访工作,并如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时,须报送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复印件、办理情况的书面回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行政机关未按时办结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结;发现其简单应付、办理不认真的,应当指导、督促其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不办理、不认真办理或拖延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移送区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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