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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12〕3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杨浦区行政机关办理
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预防公共权力腐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沪府办发[2010]35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区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工作要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后,应当统一登记,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实行书面回复制度。

  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行政机关认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属于制度性、政策性的问题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无法制定整改方案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及时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做好沟通,同时仍要书面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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