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定等工作。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政府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拟定等工作。
八、关于本区旧城区改建的就近地段范围
本区旧城区改建的产权调换房屋就近地段范围为本行政区域或者相邻的浦东新区、宝山区。
九、关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要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房地产权属、租用公房凭证、身份证、实际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状况核查且将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核查、认定和公示。
十、关于作出补偿决定前的居住困难审核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区住房保障中心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政府。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若干意见》及《26号文》相关条款规定,对本区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标准制定如下:
(一)签约生效比例及签约期限
对新启动的旧城区改建地块,签约生效比例为85%;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价格补贴标准
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0.3。
(三)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户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