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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杨府发〔2012〕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5月3日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杨浦区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区旧区改造与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推进。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承担《实施细则》规定的区政府的相关具体工作。
  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互相配合,确保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设立杨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其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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